(2015)新民初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积海诉被告吴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积海,吴大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16号原告:王积海。被告:吴大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积海诉被告吴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积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邮政储蓄存款32936.5元。伊犁良策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积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大春在新源县则克台镇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3293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史秀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