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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伟军与魏钰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军,魏钰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489号原告:陈伟军。被告:魏钰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军诉被告魏钰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伟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钰灵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伟军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