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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凌源市人民法院(2015)凌执字第6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修颖志助执员宫玉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