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金凤、袁兵先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凤,袁兵先,杨光霞,袁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67号申请人刘金凤,女,1951年9月1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申请人袁兵先,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杨光霞,女,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袁泽文,男,200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刘金凤因与被申请人袁兵先驾驶的豫S×××××号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申请人刘金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兵先、杨光霞、袁泽文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申请人刘金凤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兵先、杨光霞、袁泽文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申请人刘金凤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