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民一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开利与贾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利,贾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277号原告张开利。被告贾义龙。原告张开利诉贾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漏列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九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一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