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牧民一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开利与贾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利,贾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277号原告张开利。被告贾义龙。原告张开利诉贾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漏列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九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一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