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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316号原告施某某。委托代理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