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园兵与欧阳燕根、华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燕根,张园兵,华志文,新丰县泰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燕根,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小保,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园兵,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赖春,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华志文,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新丰县泰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坚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卓劝,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余兴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欧阳燕根因与被上诉人张园兵、原审被告华志文、新丰县泰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14)清佛法民二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薛延光审 判 员 罗文雄代理审判员 刘永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林健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