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塔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辛祥林与王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祥林,王明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塔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辛祥林。被告王明川。原告辛祥林诉被告王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夫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祥林诉称,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王明川共向原告借款8780元,说好一个月内归还,但被告没有归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7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明川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王明川分6次共向原告借款8780元。其中,2013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元,约定于2013年7月30日还清;2013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次,分别是2000元、3000元、1200元,约定于2013年7月31日及8月1日前还清;2013年9月15日,原告替被告偿还被告中国银行信用卡欠款880元(卡号为40×××61);2014年2月17日,原告替被告偿还中国银行信用卡欠款1000元(卡号为40×××61)。被告向原告共出具借条6份。因上述借款被告未清偿,遂引起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2013年7月19日、2013年7月21日、2013年9月15日、2014年2月17日的借条6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了6份借条,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应向原告清偿该笔债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878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明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辛祥林支付借款87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明川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红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