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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它布诉被告马明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它布,马明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积民初字第315号原告马它布。被告马明忠。原告马它布诉被告马明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它布、被告马明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它布诉称:被告系原告之子,2001年因被告一再要求,原告将自己的承包地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承诺给付产量。此后被告占用原告的部分耕地修建了住宅,因被告违反承诺拒绝给付约定的产量。2015年原告要求返还租用的耕地时发生纠纷,现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非法侵占的原告土地1.2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明忠辩称:1986年11月分家,原告夫妇选择和被告胞兄生活,承包地分得本案争议地。2004年10月20日,寨子沟村委会和被告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协议。1994年被告全家人去西宁,丢下耕地3.3亩由原告耕种,商定每亩租金200斤粮食,14年的租金原告一分没给,期间一直没有发生矛盾。请求争议地确认为被告所有,原告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被告同家居住,后被告和胞兄分家,该争议地归原告耕种。2001年原、被告达成协议,该争议地由被告耕种,被告每年给原告小麦300斤、清油20斤,期间被告不履行协议,原告主张权利时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效,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被告意见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1年双方达成土地转租协议后,被告未履行协议内容,故原告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请求该争议地确认为其所有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明忠返还原告马它布的土地1.2亩,并给付承租期间拖欠租金小麦300斤、清油20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振英代理审判员  张明福人民陪审员  拦继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