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曹建与中国大地财保应县营销部保险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支公司应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746号原告曹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守亚,男,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支公司应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中国大地财保应县营销部)负责人:贾培利,该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珍,男,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建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保应县营销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守亚、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28日原告自养的蒙J305**、蒙JA3**货车在河北唐县发生交通事故,致司机及货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车损理赔无争议,车辆施救费被告不按实际支出计算,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垫付的施救费13500元。被告辩称:一、在核实被保险车辆的运营证、行驶证合法有效后,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对保险合同效力无异议。二、原告提供由唐县顺达停车场开具的发票,主张13500元施救费,保险人不予认可。该施救费票据是停车场开具,与其经营范围相冲突。且施救内容不明确。保险人认为根据实际情况10000元施救费用较为合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曹建所有的蒙J305**、蒙JA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中国大地财保应县营销部投有商业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从2015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7日,保额为216000元。张彪驾驶曹建所有的蒙J305**、蒙JA3**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因道路结冰车辆失控后撞上路边山石,致张彪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唐县顺达停车场为原告将车吊起并送到应县进行维修,花吊车费4500元、施救费9000元,共计13500元。原、被告就车辆修复已达成共识。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唐县顺达停车场收款发票、唐县公安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证实和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履行合同,在保险限额内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对原告请求理赔13500元施救费考虑其实际确已支付,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支公司应县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理赔原告曹建车辆施救费13500元。逾期未给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俊德人民陪审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刘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何志刚-2--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