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宣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光华与孙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华,孙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张光华,男,齐河县人。委托代理人:殷红燕,齐河县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国明,男,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华诉被告孙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张光华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