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潘锡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3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男,身份证号码:×××04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廉江市。2010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潘某在遂溪路口的加油站处,明知是赃车,仍以6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一辆灰色五菱荣光小型客车(车架号:LZWACAGA0C6049133),用于个人使用。2015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驾驶该五菱荣光小型客车到廉江市宜家亲酒店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公安民警查明该五菱荣光小型客车登记的所有人为黄某,于2014年8月18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村18队明杰印刷厂门口被盗。经鉴定,该小型客车价值人民币2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被告人对赃物车辆的相片指认材料;被盗车辆的信息资料;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曾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是赃车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潘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潘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被告人潘某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方宁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