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高树文执行甘南县中兴乡太平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文,甘南县中兴乡太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高树文,男,汉族.被执行人甘南县中兴乡太平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高树文与甘南县中兴乡太平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5年9月7日将全部案件款强制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甘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