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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高树文执行甘南县中兴乡太平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文,甘南县中兴乡太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高树文,男,汉族.被执行人甘南县中兴乡太平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高树文与甘南县中兴乡太平村民委员会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5年9月7日将全部案件款强制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甘民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