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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0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2526号原告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佘某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均未有效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智人民陪审员  韦国孟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