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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濛莎与徐朋训、杨维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濛莎,徐朋训,杨维芳,谭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徐濛莎。被告:徐朋训。被告:杨维芳。被告:谭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濛莎与被告徐朋训、杨维芳、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濛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谢雁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