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濛莎与徐朋训、杨维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濛莎,徐朋训,杨维芳,谭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850号原告:徐濛莎。被告:徐朋训。被告:杨维芳。被告:谭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濛莎与被告徐朋训、杨维芳、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濛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谢雁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