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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贾志杰申请执行蔡双月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杰,蔡双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341-3号申请执行人贾志杰,男。被执行人蔡双月,男。本院在执行(2012)藁民初字第0334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作出(2015)藁执字第00341-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蔡双月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贾志杰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蔡双月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蔡双月价值2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兵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