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执字第00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贾志杰申请执行蔡双月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杰,蔡双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341-3号申请执行人贾志杰,男。被执行人蔡双月,男。本院在执行(2012)藁民初字第0334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作出(2015)藁执字第00341-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蔡双月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贾志杰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蔡双月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蔡双月价值2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兵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