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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红娟、曹智勇与熊飞、尹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娟,曹智勇,尹丽萍,熊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89号原告刘红娟,女,汉族。原告曹智勇,男,汉族。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俞飞,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傅杰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尹丽萍,女,汉族。被告熊飞,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红娟、曹智勇诉被告熊飞、尹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但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红娟、曹智勇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87.4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143.70元,由原告刘红娟、曹智勇负担,原告刘红娟、曹智勇预缴的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3.70元,本院予以清退。(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雅琴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赖石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一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