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于桂秋与袁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秋,袁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于桂秋。被告袁凯。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秋与被告袁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原告起诉被告的该笔借款,不是被告个人向原告的借款,而是青岛鸿顺兴发有限公司的借款,并且该款项也用于公司。被告袁凯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在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袁凯从2011年年底才是青岛鸿顺兴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袁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4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起诉的这笔借款包含在被告非法吸收的存款中。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被告袁凯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本案应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相应权利。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桂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王胜元人民陪审员 胡孝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玉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