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杨永权与郑清晨、王宝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权,郑清晨,王宝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权被执行人郑清晨被执行人王宝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权与被执行人郑清晨、王宝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工资予以冻结,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关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