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季某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季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水泉乡。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喀左县人民法院(2014)喀公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于志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羿士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