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少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强与肖格锡、唐世荣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强,肖格锡,唐世荣,庾贤俊,桂林市咏平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少民初字第80号原告唐强,司机。被告肖格锡,农民。被告唐世荣,个体工商户。被告庾贤俊,学生。法定代理人唐世荣(系庾贤俊之母)。被告桂林市咏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彦明,总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号。负责人周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强诉被告肖格锡、唐世荣、庾贤俊、桂林市咏平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5元,减半收取31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本桢审判员 陈际伟审判员 周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