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077号原告:金某,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章某,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吴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费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