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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678号原告韩某某,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孙玉秋,汶上刘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强国考审 判 员  杨胜义人民陪审员  杜美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广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