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罗仁基与被告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仁基,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444号原告罗仁基,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立案、财产保全、签收法律文书等相关事宜。被告罗鹏,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仁基与被告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仁基于2015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仁基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仁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338元,减半收取2676元,由原告罗仁基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戴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