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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市路桥五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冰洁与陈冰洁、陈光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970号原告:台州市路桥五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中华。委托代理人:应莲珍,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冰洁。被告:陈光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路桥五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冰洁、陈光文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五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0元,依法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五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