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秦小燕与被告叶新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秦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