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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秦小燕与被告叶新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秦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