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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方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方某,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方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方某承担。代理审判员吴晓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吴志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