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谢焕周诉商城县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行初字第30号原告谢焕周,男,住商城县长竹园乡。被告商城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徐迪,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焕周诉被告商城县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行政处罚一事与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焕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莉审判员 赵耀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