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063、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郝勇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郝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063、2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号。负责人:李志强,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勇。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民一初字第355、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应进一步查清郝勇的工资标准、工资拖欠情况及加班情况,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民一初字第355、4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志敏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