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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程程与高密市中泰皮革鞋业有限公司、崔进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张程程。被执行人高密市中泰皮革鞋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进义。被执行人徐桂红。被执行人山东益林窗业有限公被执行人孟兆义。被执行人栾君。被执行人高密市明德机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一杰。被执行人邓竹青。本院在执行张程程与高密市中泰皮革鞋业有限公司、崔进义、徐桂红、山东益林窗业有限公司、孟兆义、栾君、高密市明德机电有限公司、蔡一杰、邓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百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