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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庙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周润秋与梁冰贤,何文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庙初字第162号原告周润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10。委托代理人何军,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冰贤,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公民身份号码:×××0037。被告何文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17。委托代理人李志、冯志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分)440682000310416。负责人区建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案件程序:原告周润秋诉被告梁冰贤、何文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霍沛莹独任审判。后由于工作调整,本案转由审判员林信棋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摇珠确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为本案的鉴定机构。本案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周润秋的委托代理人何军,被告何文侠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志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冰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被告梁冰贤、何文侠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461233.42元(其中医疗费58684.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27020元、交通费2300元、误工费177188.32元、残疾赔偿金162993.50元、鉴定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认定以下是本院查明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2011年11月14日7时25分许,被告梁冰贤驾驶粤E×××××号中型普通货车自南向北方向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与深明二路交叉口时,因忽视交通安全驾驶与在路边驾驶无牌号自行车的原告周润秋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周润秋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被告梁冰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润秋无事故责任。3、原告受伤后的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月9日出院,共住院治疗57天,出院诊断为:左小腿、足部严重皮肤软组织碾压伤、撕脱伤并坏死;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足第2跖骨骨折;左足皮肤脱套伤。出院医嘱:严禁下地活动、每月回院门诊复诊、全休一个月(上述住院费用,原告已经向本院主张过)。之后,原告还多次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其中住院时间及住院费用为:2012年4月5日至2012年5月8日(28702.90元),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5日(5828.80元),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15日(1870.70元),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4月15日(18654.30元);截止2015年1月8日,原告共产生医疗费58684.30元(未包含2012年1月9日之前的费用)。4、被告梁冰贤驾驶车辆的情况:粤E×××××号中型普通货车的登记所有人是案外人霍应江。该车由霍应江于2011年9月10日转让给被告何文侠,并已实际交付。被告梁冰贤是何文侠雇请的司机。该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5、原告的情况: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就职于佛山市澜石宇航星不锈钢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为1265元。6、2011年12月22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05059.20元【(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83号】。经审理,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项下支付10000元,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858.50元,何文侠赔偿原告80450.70元,梁冰贤对何文侠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何文侠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共支付原告上述款项101309.20元,另外,保险公司还理赔给何文侠25000元。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的伤残等级。2015年1月19日,经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左下肢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左足足弓结构破坏三分之一以上评十级伤残,拆除左胫骨骨折内固定物的后续医疗费约1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摇珠指定由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为本案的鉴定机构。2015年7月6日,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左下肢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左足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的伤残为九级、十级伤残。2、误工费。关于误工标准,原告主张按2013年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来计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应按原来判决确定的标准来计算损失;本院认为,(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原告的每月平均收入为1265元,故应以该标准来计算。关于误工天数,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第10.2.16条的规定,胫腓骨骨折误工时间是120天,本院酌定原告的误工时间为177天,(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了误工天数87天(截止到2012年2月9日),故应扣减该天数,本案原告的实际误工天数为3个月。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的误工费为3795元(1265元/月×3月),对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结合原、被告庭审的陈述,本案原告的损失明细表如下:序号项目金额(元)备注医疗费58684.30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68天,原告主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残疾赔偿金149954.02残疾赔偿金:32598.70元∕年×20年×23%=149954.02元护理费住院实际产生的费用5420,出院护理费无依据误工费1265元/月×3月鉴定费酌定交通费酌定营养费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被告负事故责任酌定后续治疗费鉴定报告合计254553.32赔偿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83号生效判决已认定由被告何文侠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梁冰贤对何文侠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诉讼时效问题。被告认为,本案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本案解决的问题是交通事故,而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粤E×××××号中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其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鉴于被告保险公司在该项下已支付10000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在该项下不再承担责任。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其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本案原告在该项下的损失已经超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该项下赔偿原告110000元,鉴于(2012)佛城法民一初字第83号案中,保险公司已在该项下支付10858.50元,故被告保险公司还应支付99141.50元(110000元-10858.50元)。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99141.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在该项下优先赔偿)。此外,粤E×××××号中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进行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余额为94549.30元(200000元-80450.70元-25000元),故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的155412.82元(254553.32元-99141.50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94549.30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60862.52元(155412.82元-94549.30元),应由被告何文侠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梁冰贤对何文侠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润秋道路交通事故损失99141.5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润秋交通事故损失94549.30元。三、被告何文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润秋道路交通事故损失60862.52元。四、被告梁冰贤对上述第三项被告何文侠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周润秋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109元,由原告负担184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负担1723元,由被告梁冰贤及何文侠共同负担545元(受理费原告申请缓交,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信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