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邵来福执行王立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来福,王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邵来福,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林甸县。被执行人王立志,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邵来福与被执行人王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林风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来福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来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景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