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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吉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230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吉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永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