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苏国瑞与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姚天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瑞,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姚天豪,刘丽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892号原告:苏国瑞。。。。。被告: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天豪。董事长。被告:姚天豪。。。。。被告:刘丽君。。。。。原告苏国瑞与被告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姚天豪、刘丽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海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国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姚天豪、刘丽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国瑞诉称:被告刘丽君、姚天豪系母子关系,二人共同经营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姚天豪。2013年12月开始,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多次前往被告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缙青路的厂址搭建工棚,双方口头约定,包工包料,完工后结算付款。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并据实向其主张支付相应款项合计人民币63000元余元,但被告予以推脱。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刘丽君、姚天豪于2015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欠款63000元,并于2015年3月15日前还清,如未还清则以牌号为浙K×××××长安牌小汽车为抵押物,原结算单作废。上述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15年5月5日支付人民币10000元,对于剩余款项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起诉请求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材料款及工资等共计人民币5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其浙239**长安牌小汽车为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姚天豪、刘丽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相一致。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工棚照片、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原告苏国瑞为被告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搭建工棚,被告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被告姚天豪、刘丽君经结算向原告苏国瑞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姚天豪、刘丽君应依欠条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被告出具欠条后,但未依欠条约定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按欠条约定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欠条上载明的抵押物(牌号为浙K×××××长安牌小汽车)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告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天豪在欠条签字予以确认,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抵押权依法成立。原告诉请主张要求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其浙239**长安牌小汽车为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就车辆的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六)项、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刘丽君、姚天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国瑞人民币共计53000元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浙239**长安牌小汽车为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苏国瑞对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被告丽水市强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刘丽君、姚天豪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苏国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何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