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边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贵林诉被告沈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贵林,沈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261号原告:胡贵林,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沈文华,男,约5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贵林诉被告沈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志东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贵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贵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胡贵林负担。审判员 罗优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