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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余艳莉与胡全均、黄正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艳莉,胡全均,黄正群,王新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执字第00077-3号申请执行人余艳莉。被执行人胡全均。被执行人黄正群。被执行人王新莲。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鄂烈山证字第26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7月1日分别向上述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全均、黄正群所有的车牌号为鄂S×××××、鄂S×××××(挂)的重型罐式半挂车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