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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5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李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李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502-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劲,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程凯,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5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李玲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恋湖家园四期1-1栋2单元10层1室的房屋一套。现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玲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对被告李玲财产保全的申请。审 判 长  郑继萍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邱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