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张敏群、张燕等与丁巧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丁巧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张敏群。原告张燕。原告张菁。原告丁雪琴。委托代理人钟长坤(受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的共同委托),江苏周国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杭益民(受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的共同委托)。被告丁巧娣。委托代理人丁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与被告丁巧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已由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预交),由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陈津波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顾海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韦柔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