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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张敏群、张燕等与丁巧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丁巧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张敏群。原告张燕。原告张菁。原告丁雪琴。委托代理人钟长坤(受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的共同委托),江苏周国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杭益民(受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的共同委托)。被告丁巧娣。委托代理人丁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与被告丁巧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已由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预交),由张敏群、张燕、张菁、丁雪琴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陈津波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顾海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韦柔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