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东,刘艳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54号原告:高振东,男,2015年8月2日去世。委托代理人:高伟存,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金水豪庭小区8号楼4单元401室。被告:刘艳侠,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台安县台安镇金水豪庭小区3号楼1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东诉被告刘艳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张全超人民陪审员 李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齐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