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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二初字第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二初字第0130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个体工商户。2015年4月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2日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开票单位与无锡市某机械设备厂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于2009年至2011年间,应夏某的要求,让季某(另案处理)从无锡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无锡市某机械设备厂,虚开税款计人民币10177.33元。上述税款,受票单位无锡市某机械设备厂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多次供述在卷,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季某、夏某、胡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张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认定坦白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小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小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