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厦门帝翔实业有限公司与侯芝娟管辖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018号原告厦门帝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西洋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孙文祥,董事长。被告侯芝娟,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原告厦门帝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芝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日作出厦劳仲案(2015)0321号裁决书,厦门帝翔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而本案被告侯芝娟亦不服该裁决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思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案号(2015)××民初字第××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就同一仲裁裁决思明法院受理在先,本院受理在后,应当将本案移送思明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林荣堂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叶彩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