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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90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凯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