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90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凯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