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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恢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娟与被执行人贾宝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贾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恢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娟,女,汉族,住址: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贾宝军,男,汉族,住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确刑初字第078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宝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宝军的银行存款4.874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王书阁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童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