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国能物资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华府圣城养老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992号原告四川省国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20号高新国际广场B座七楼。法定代表人陈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峨眉山华府圣城养老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东段(峨眉山世纪阳光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陈善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国能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峨眉山华府圣城养老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峨眉山华府圣城养老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国能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国能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峨眉山华府圣城养老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732元,由原告四川省国能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存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