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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瑜与西安市蟾宫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5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蟾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59号枫韵蓝湾3-1-502.法定代表人高祯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庆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道理人张炳海,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瑜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蟾宫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5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张瑜自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娟审判员胡世华代理审判员姜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胡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