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大军与潘志清、贺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军,潘志清,贺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369-2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军,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潘志清,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贺学友,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本院在执行张大军与潘志清、贺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一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家 国代理审判员 黄 结 弟代理审判员 张 素 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黄��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