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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传余与通化巨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传余,通化巨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传余,男,195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姜俊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硕,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巨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衣焕伟,吉林衡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传余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巨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二、发回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红霞代理审判员 :黄吉国代理审判员 :张学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婉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