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罗哲信与被执行人欧阳亚平、黄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哲信,欧阳亚平,黄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罗哲信,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阳亚平,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黄薇,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哲信与被执行人欧阳亚平、黄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双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6号向被执行人欧阳亚平、黄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阳亚平、黄薇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欧阳亚平、黄薇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欧阳亚平、黄薇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定被执行人欧阳亚平、黄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3)双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铸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