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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瑞平申请执行被之人马随虎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平,马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平,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塔区东风居民三区**号院。被执行人马随虎,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家园则。李瑞平申请执行马随虎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马随虎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149元、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50元。后被执行人马随虎将该案案件款10149元、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50元缴纳至本院。申请执行人李瑞平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任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