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温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1617号原告:温某。被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蒋永,石家庄市辛集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温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振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被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脾气不投,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由原告自行抚养,男孩由被告自行抚养。3、返还原告陪嫁物品。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6、返还欠原告娘家的债务4500元。7、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属于她的她拿走,不属于她的她不能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赵某乙;××××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丙,现均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向本院提交陪嫁物品清单一份,被告对清单无异议,且认可这些物品现在被告家中。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向本院提交共同财产清单1份、购货票据2张、照片7张及离婚协议书1份。被告对原告清单质证意见为:第6、9、11项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其他财产是父母的,不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第10项不存在;对离婚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双方没有达到离婚目的,无效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主张返还欠原告娘家的饲料款4500元,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原告提出被告出轨,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并向本院提交录音光盘1张及录音整理材料2张。被告质证意见为:该光盘内容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法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均同意婚生女孩赵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男孩赵某丙由被告自行抚养,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陪嫁物品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归原告所有。原告提供的共同财产清单中第6、9、11项摩托车一辆、宝岛电动车一辆、床一张,被告认可是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认定;清单中第8项,有原告提供的收据,其载明付款人东柳科赵某甲,故所购淮海电动三轮一辆应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为达到离婚目的而达成的一致意见,但双方达成协议后,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故该协议未生效,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所提供的照片7张,虽然显示部分财产,但不能确定财产所有人即是原、被告,且被告否认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予采信,故此原告提交的共同财产清单中除第6、8、9、11项外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的所欠娘家饲料款4500元,应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另案处理。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及录音整理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其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温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赵某乙由原告温某自行抚养;男孩赵某丙由被告赵某甲自行抚养。三、被告赵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温某陪嫁物品(详见后附温某陪嫁物品清单)。四、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宝岛电动车一辆、床一张归原告温某所有;淮海电动三轮一辆归被告赵某甲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温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振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斯附温某陪嫁物品清单:海尔电冰箱一台、创维电视机一台、海尔空调一台(挂机)、电视墙一个、三人沙发两个、餐桌一张、椅子四把、咖啡桌一张、椅子两把、家具一套(含衣柜、梳妆台、电视柜)、自行车一辆(黑马牌)、洗衣机一台(海尔)、杰克缝纫机一台。 来自: